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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地域性如何考量

作者:福建仁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5 08:25:47

最近,一位老板想注册一家公司,并认为可以随便填写这个名字。真的是这样吗?以下编辑将告诉您有关公司注册名称的要求。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注册名称要求:

1.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以下文字:

这有害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可能会引起公众的欺骗或误解;

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政党名称,政党,政府和军事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编号;

外来字符,中文语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受到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

2.企业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3.企业法人名称不包括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注册名称要求:

4.企业名称不得包括另一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加冠。

5.营业执照上只能标出一个营业名称。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准企业名称:

除投资关系外,由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注册的同一行业企业的名称和名称;

它与另一家公司的名称相同,而该公司的名称更改了不到一年;

该名称与被撤销注册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少于三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其他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7.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语时,应当按照文字翻译原则进行翻译和使用。无需将其报告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批准和注册。

(1)不合法转让,所谓不合法转让注册商标是指商标转让人并不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许是不能代表悉数商标所有人,或许未经注册商标权力所有人赞同,而以隐秘、诈骗、假造等不正当手段将其注册商标悄悄转让的。因为现有的商标转让程序存在缝隙,要做不合法转让商标并不艰难,尽管事后可以经过法令路径处理和维护商标权力人的利益,但商标受让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将难以拯救。

(2)无效转让,所谓无效转让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不符合商标法令所规则的限制条件,尽管商标转让两边已签定了商标转让协议,而且乙方也已支付了商标转让费,但该注册商标转让请求根本不可能被国家商标局核准,因而,该商标的转让是无效的,因为商标无法被核准转让,所以商标的所有人依然没有变。因为国家商标局处理注册商标转让审阅的周期最少要半年,并可能需一年以上的时刻,再加上转让两边谈判洽谈商标转让报价,文件往来等等。因而,商标转让协议签定后,受让方并无法当即确定该被转让商标是否能被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起码需求有六个月以上的时刻。

(3)有些转让,所谓有些转让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人,未将与被转让商标权力相关的其他同类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给商标受让人,而是有意或无意的保存或隐秘了一有些与转让商标附近似的同类商标,转让人在商标转让之后仍可以运用与被转让商标附近似的其他商标,对商标受让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伤。

(4)隐秘被转让商标的权益缝隙,商标转让人在转让该商标时,隐秘了该商标在转让之前已经被许可别人运用、被质押抵债、被转让等等问题,使得商标受让人在受让商标后的商标转让协议的内容主要有以下:①转让两边的称号、主体资格证明、地址、联络方法等;②被转让商标的详细资料;③商标的转让报价和付款方法;④商标转让人的权力与责任;⑤标受让人的权力与责任;⑥同的解除;⑦纷的处理方法;⑧其他约好事宜;⑨两边签字盖章。

在公司注册商标时候很多人都会将商标和LOGO混淆,认为这两者不是一个东西吗?反正都是印在产品上的一个标志,可事实不是如此,今天就来和大家说说注册商标和LOGO的区别。

商标和LOGO本质区别:商标是经过国家商标注册的有效区别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标志,由图形、文字、中文、英文等一种或多种组合而成,受《商标法》保护。LOGO通常是图形,是创作者的美术作品,创作完成自动获得著作权。

公司注册商标和LOGO归属权不同:商标归属权为商标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为公司或者个人;logo则不同,设计者和所有人很可能不是同一个人,很多公司都是委托设计公司或者个人来设计logo,那么Logo作为一个委托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就会有两种情况,约定了就归委托人所有,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就归原设计者所有。

受保护期限不同:商标注册后有效期是十年,到期前可以续展延长使用年限,可以无限续展操作,这样受保护的时间也不会有限制。但是LOGO设计作为美术作品保护期限一般是50年。受保护的法律范围不同:公司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而LOGO受《著作权法》保护。当LOGO成功注册商标,则同时受到《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保护。当受到侵权时,受到《商标法》会比单纯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力度大,但是如果logo没有注册成商标,且著作权属于创作者时,当logo被侵权,只有归属者也就是设计创作者才有权起诉,而商标所有权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保护自己的利益。

以上就是公司注册商标和LOGO的区别,建议当设计好LOGO后不仅要约定归属权,还要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否则发生侵权时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权益。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产源识别,即让消费者能够区分商品的提供者。因此,只有具有可识别性的标志才能获准注册为商标。然而,在认定相关标志的可注册性的过程中,必须确定其判断主体。为此,我国商标法创设了一个相关公众的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可见,相关公众是我国商标法拟制的主体,审查员和法官在就显著性、近似商标、类似商品等问题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须站在相关公众的立场,基于拟制的相关公众的认识作出判断。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这些标志中,外文商标可注册性的判定存在一定的疑难。在ZENPEP商标驳回复审案中,某公司在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ZENPEP商标(下称申请商标)。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认为,申请商标中的ZEN一词意为禅宗,系常用佛教用语,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法院经审理则认为,申请商标ZENPEP本身不是英文单词,没有固定含义,属于臆造词,我国相关公众在看到该商标时,不会刻意地将其拆解为ZEN和PEP,并意识到ZEN具有禅和禅宗的意思。对外文商标的有关认定,要基于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进行,机械地将ZENPEP拆解为ZEN和PEP,并认为ZEN具有禅和禅宗的意思,从而认定申请商标具有不良影响,是不恰当的。

考虑到商标权的地域性,在进行商标注册审查的过程中,其必须基于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作出判断。一般来说,对于外文申请商标,在判断其可注册性的时候,应该考虑中国相关公众对该词语的一般认知和了解能力进行判断。尤其是对于一些臆造、生僻词语,不能机械地以相关词典中显示的词义取代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

因此,在审查外文商标的可注册性时,必须考虑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和认知习惯,对其含义作出符合中国相关公众实际的判定,并在此基础上适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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