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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

作者:福建仁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2 08:18:51

可能没有在创业过的人士,都会以为这个素以著称的,注册条件一定很高吧?其实不然,在注册公司不但不高,反而注册条件越来越低,政策也越来越好,这些都得益于的持续开放,政策进一步落实,为创业者提供更加公平便利的创业条件。另外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是让创业者们心驰神往,所以在想要创业的小伙伴们可以大胆选择来创业,因为在注册公司价格非常的低,同时相应的服务也比较周全。那么,是不是就说明在上创业可以随意呢?万万不可,创业岂是儿戏啊。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说说注册公司地址可以随便选吗?

注册公司注册地址一定要重视起来,不能随意选址。因为公司注册地址是和优惠政策相关的,特别是在这个创业氛围很浓的城市注册公司。市区跟各大园区、各大园区和各区之间的税收优惠政策差异还是蛮大的。享受到好的税收优惠也就是说可以省下一大笔税收费用。如果你还想知道其他关于创业的注意事项的话,可以在网站搜索框内搜索这篇文章{注册公司这三件事必须考虑好!

有很多公司可能长期不经营,或者老板想放弃经营了,但是又没有立刻选择注销,一来一去时间拖了很久。这种情况下除了注销公司之外还可以选择公司转让。但是在办理公司转让之前不管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应该明确公司的以下信息是否正常。税务状况、工商信息、或银行、社保等等均为正常方可转让。

1、税务方面:各类税种是否正常按时申报?有无拖欠税款或其他非正常的税务事项尚未办结

2、工商方面:法人状况是否正常?经营地址是否真实存在无异常?是否按时提交公司年度报告?是否涉及未完结刑事、民事案件?

3、银行方面:是否有未清偿的贷款?是否有开具空头支票?

4、社保情况:社保是否有欠费情况?当以上信息全部确认正常时,才可以办理公司转让。

转让的流程如下:1、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申请,进行公司股权转让预约2、准备好以下资料:l企业变更备案申请表l新旧法人或股东身份证明l新章程l新法人任职书l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等若以上信息均为正常,方可办理公司转让,将公司所有登记的信息证件全部转让给他人。3、带齐资料在预约时间现场办理,当场即可办结。业务办结后,公司转让完毕,公司所有的注册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均为信任法人和股东。

商标转让不管是企业转让给企业,还是企业转让给个人,都得统一在首都国家商标局办理,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到国家商标局福州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提供给国家商标局《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加上你的营业执照。转让给个人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受让人本人必须具有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均可);

2、受让人必须是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

3、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必须和所转让商标使用的产品或服务吻合。否则商标转让无效。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一直是广大的商标使用者,以及相关从业者,包括广大商标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从业者,以及关注商标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问题。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所谓的跨类保护是将对该商标的保护从其注册类别的商品,扩大到其他类别的商品。

对于是否为同一类别的商品的判断,作为行政机关的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依赖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中所规定的“45个大类”以及这45种商品或服务中所包含的“商品类似群”。而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则会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不是每一个驰名商标在涉及诉讼的时候都能享受到“跨类保护”的待遇的。

(1)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据商标法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福州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商标标志是否足够相同或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与引证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因素。

虽然《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要注意商品的类似程度。这主要是因为,虽然有些商品的类别看起来差别很大,但是由于它们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一方面或几方面相同,使消费者对商品存在混淆,这时候就应该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反之,有些商品的类别确实不一样,但是它们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一方面或几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此时的消费者不会混淆商品来源。所以此时就不应该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2)防范抢注商标对抢注商标,商标法从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样地,相关规定还指出,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的在先权利是什么?这里的在先权利指的是除了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商号权、著作权等其他的权利。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也属于在先权利。从商标法的角度上来说,驰名商标的“跨类”究竟能跨多远的问题,取决于其与所跨的相应类别的相关度的高低。举个例子来说,A企业本身有一个经过认可的医药类“驰名商标”。“可巧”的是,一个做“浴巾、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类的企业B也有一个与其相近似的商标。如果此时,A想通过“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的方式告B企业,A毫无胜算。因为,A的商标是一个医药类商标,其类保护”的方式告B企业,A毫无胜算。因为,A的商标是一个医药类商标,其与“浴巾、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的关联度实在是太低了。因此,从商标法的角度来说,“驰名商标”所跨的类别,与其所跨的相应类别的相关度的高低有关。

第二,并不是所有的驰名商标都会获得“跨类保护”的待遇的。首先,要看“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了“相同或近似”。其次,你要保证你的商标的著作权归自己,也就是,你的商标要有能证明的“独创性”。简言之,只有证明这个商标是你自己的,法院才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给予保护。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一直是广大的商标使用者,以及相关从业者,包括广大商标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从业者,以及关注商标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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