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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商标的优点

作者:福建仁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15 08:00:41

我们经常在社会新闻中看到“空壳公司”这个名词,空壳公司指的是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经营地点,人员往往只提着皮包跑来跑去,所以这类公司有时候又被叫做皮包公司。虽然空壳公司总是用来代指那些从事非法业务和欺诈活动的集体,但也有很多“空壳公司”是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而特意设立的。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一个正常合法的空壳公司一年要花多少钱来维护吧。

首先是注册费用,目前公司注册基本可以提供免费刻章,按各区要求,有的是直接免费,有的是后期刻章费用返还。因为注册公司简单,所以很多代理公司都不会收取很高的费用,更多的是注册和代理记账绑定出售,总价格一年也就两三千块,也是很划算的。

注册时有一个大头就是地址费用,地址可以挂靠,在各区的费用也有所不同。如果需要办公室的话那么租金费用就比较高了,有些孵化器或者共享办公室可以租用工位,这种的话每个工位每个月的价格一般是1000块左右。公司必须要做账报税,要么就自己请财务,人员配置包括出纳和会计,工资成本要5000起步。还可以选择找代理记账公司,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的价格有所不同,账务简单的话一般一个月是200元及500元左右,相较于自请员工还是划算很多的。

一般的工商年检,银行管理费,CA证书年服务费等涉及交钱的小事,代理公司都可以代办,正规的代理公司收费都不会很高昂,相较于自己费时费力的办理,小编一起打包给代理公司是更合适的选择。以上都是比较基础的费用,一个简简单单的空壳公司一年下来维护费用不会超过一万块,更为重要的是要找合规靠谱的代理公司。市面上有很多代理公司打着超低价,但实际服务可能会出现问题,建议找成立五年以上,行业经验丰富的代理公司更为靠谱哦。

从商标的形态角度划分,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当然还存在一种文字与图形复合的商标,但是从严格的文字标准而言,复合商标其实仍然属于图形商标。从商标的形态角度划分,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当然还存在一种文字与图形复合的商标,但是从严格的文字标准而言,复合商标其实仍然属于图形商标。商标设计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便是采用哪一种形式设计商标。

文字商标的优点在于简明,易识别,便于口口相传。图形商标的优点在于美观、无语言识别障碍。一般情况下,文字商标的传播强度大于图形商标。因为文字商标无论有形识别还是口头交流都能直接陈述出商标,而图形商标只有靠可以展示图形的介质才能将商标传播开来。在现实注册商标中,为规避此种情况,图形商标设计者有时会将文字与图形结合,形成复合商标。复合商标的结构如果过于复杂,往往在传播时也会受到影响。当然,就个案而言,还需要结合商标方案本身的优劣来最终确定哪一种具有较强的传播力。

在商标设计过程中,考虑商标采用文字商标或文字与图形的复合形式商标的,设计者需要结合商标所适用的产品及客户范围的特点制作商标设计方案。因为文字商标的特点在于语义性较强,虽然有些经营者最终适用的商标并无实际语义但是对于大众而言,其对商标语义的理解与商标设计人的理解存在不同是很正常的事情。商标设计人需要结合产品及客户特点设计出尽可能不被客户做贬义性理解的商标。

此外,商标设计人还需要考虑客户如果属于中国之外的客户,汉字形式的文字商标传播往往会受到阻碍。如外贸型的产品,一般采用外文商标,而设计外文商标则需要考虑目标国际市场所在国家的风土人情及风俗禁忌,在设计中规避此类禁忌。当然纯图形商标在设计中有时也会存在此种情形,但是由于文字商标在表情达意上的直接性,更容易引发此类情形的发生。

1、“一标多类”是世界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登记方式《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和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福州商标注册申请采取“一个商标、多个类别”的原则,即同一申请人可以在一次申请中为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同一商标。例如,在德国《商标法》中,商标申请需要提供“商标图样”、“商品和服务清单”等文件;在英国《商标法》中,章第二节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必须是指定商品或几种商品的注册;在美国国家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为方便专利商标局的管理,专利商标局局长可以决定商品和服务的分类,但不限制或者扩大申请人或者注册人的权利。

申请人可以就其实际使用或者拟实际使用的各类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商标,但应当属于专利商标局局长在规章中规定的可以分种类申请的商品;第四部分中的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识别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七部分在国家注册中规定:商标申请应提交给目标国家注册并根据国际货物和服务分类加以区分的货物供应商名单。

2、“一标多类”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申请数量,节约行政成本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近年来,中国商标注册申请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全年商标注册申请数已连续多年超过100万件。面对这一发展趋势,完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新的《商标法》,申请人只需就同一商标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中的注册提出一次申请。此时,审查员只需审查一份申请,并授予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号。无需对多个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也无需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类别逐一授予商标注册(申请)号,这就减少了申请的规模商标注册(申请)号资源的数量,使商标注册(申请)号更加简洁,便于今后科学分类。同时,理论上可以减少商标审查的数量,加快商标审查的速度,提高审查的质量。申请人按照一个商标一类的原则,申请同一商标多类注册。不同类别的考试将由不同的考官进行,造成工作效率的浪费。

同时,由于考官的不同,主观标准的不同也可能导致考试结果的不同。但从理论上讲,“一标多类”的实施将变成一个商标,一名审查员可以对其进行审查,不仅提高了审查质量,而且提高了审查速度,保持了审查结果的一致性。同时,由于审查速度的加快和审查标准的统一,保护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工作量一个商标一类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多类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按照要求提出多个商标注册申请,并向商标局提交多份资质证明。代理机构还应当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核查。在随后的续签、变更等情况下,需要提交多份申请。但是,对于一个商标和多个类别的情况,注册多个类别时不需要填写多个申请,只需要一个注册申请,注册后的商标变更、转让和续展手续将简单得多。

4、可以降低商标管理的行政成本由于注册数量的减少,也可以减少商标管理的管理费用,如商标公告的印刷发行费用、商标公告的页数、商标注册的注册量、商标数据库的容量等,有利于提高统一检索标准。不过,这笔费用与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无关,只为国家节省了成本。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还存在分歧。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别青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既然表明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无须再证明。

不仅有观点认为实际混淆证据能够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认为,如果福州商标注册人无法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恰恰说明消费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更加强了实际混淆证据的效力。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争商标在市场上共同存在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依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就说明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地区分两个商标,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显著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其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不必证明其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描述性词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要主张其商标权,需要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汇已经具备了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在侵权诉讼之中,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商标权人又能够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

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的描述性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才将之视为商标,而只有商标注册人的标识成为了商标,才可能遭致侵权人的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当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就恰恰说明了其商标已经成为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对象。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够决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样,如果商标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会推定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混淆还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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