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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后为什么要申请版权保护?

作者:福建仁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31 08:29:35

现如今为了保护自己权利不受侵害,拥有发明的所有者,会对自己的所有物进行发明专利申请,但自己又不熟悉,只能和知识产权代办机构帮忙发明专利申请,提供国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知识产权等。专利申请流程:

1、双方签署委托协议

2、专利代理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并内部质检

3、客户确认并上报

4、专利局受理

5、专利局初步审查

(1)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需经初步审查。在初步审查合格之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初步审查主要核查①申请文件是否齐备;②形式上是否符合标准;③费用是否缴纳。在初步审查中,专利局会针对以上事项发出补正通知书,由申请人进行补正。

(2)实质审查发明申请公开之后,专利局在收到申请人的实质审查请求的情况下,启动实质审查。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在通知书对发明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做出评价,并且指出申请文件中的实质缺陷。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必要时修改申请文件。如果申请人的答复克服了审查意见,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如果申请人的答复没有克服审查意见,审查员会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发出驳回通知书。

(3)授权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同时还应当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

6、公开(提前公开6个月左右,正常需要18个月)

7、实质审查,机构专利代理人答复审查意见

8、专利局做出决定(授权或者驳回)

以上是关于专利申请流程,假如您有什么不了解的地方或者是建议欢迎来资讯。

随着知识产权的一步步进化,商标化的东西已不仅存于图形、颜色、文字当中。人们还可以将声音用作福州商标注册。那么,声音也可以注册商标吗?

日前,国内首个以声音产权为交易内容的电子商务平台声交所在安徽正式运行。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对包括原创音乐、数字铃声、影视配乐在内的各类音乐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早在2011年9月,关于声音作为商标的一种,应被纳入《商标法》立法的提议就已经写入了《商标法》的修正草案中,所以其初衷可以理解为抢注声音商标,搭建网络交易凭条。

说到这里,我们公司认为,发展声音商标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因为越来越多的人的独特声音正在被商标侵权当中。但是又感觉出有些弊端,毕竟声音这种东西是与生俱来的,难免有一样的,但是品牌名字可以换,声音天生不太好解决。所以应该更完善一些商标注册或是商标共存的条款才可以更好的约束声音商标。

公司注册的门槛越来越低,国家出台的政策越来越好,更多的人也愿意走出门去打拼自己的事业。凭借着自身的优势,吸引了一批又一批年轻有为、有梦想的人来此创业。创业的老板们想尽一切办法终于今天,商标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另外商标也是公司的无形资产,老板们也非常重视商标日后给公司带来的一系列好处。但是,福州商标注册不是一天两天,一个月两个月就可以注册成功的。商标注册为什么要耗这么久?

商标注册这么久的原因是因为程序复杂,需要5个程序呢,审核时间长,一是因为商标注册申请量的增多,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进行商标审查;二是,如果商标是组合商标有几个元素就审核几次,所以由此看来商标时间成本更高了。所以,注册商标的老板不要着急,如果你的注册申请提交了一年了,也没下发证书,不要心急,这个是正常的,商标的申请数量不断的增加,审核人员的工作量也在不断的增加。

商标注册交给注册公司平台去做的话,我们这边查询确定后做材料,需要您盖公章确认和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收到材料当天报件,第二个工作日可以给您商标申请号,1-2个月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可以打TM标使用,8-9个月左右实质审核,再3个月公告期,没有异议再1-3个月证书制作时间。一般是13-15个月左右,具体时间要看商标局的工作进度。

(1)《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福州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督伪造、搜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演使用,误导公众的;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rf等便利条件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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