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服务热线
17732605906

福建仁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司变更了注册商标怎么办?

公司变更了注册商标怎么办?

作者:福建仁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26 08:09:40

公司变更了,对商标有影响吗?这两天小编接到一些这样的咨询,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聊关于商标变更的相关事宜。如果您还有相关问题欢迎电话咨询。我们会有专业人士为您解答。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是不是公司变更了都需要做商标变更呢,不是的只有当公司的注册地址,公司名称变更了才需要做商标变更,公司法人或股东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是不需要做商标变更的。商标变更的申请途径:申请商标变更有两条途径:

1申请人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2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代理机构办理。

注册商标变更文件准备(国内通用):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2、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3、申请变更地址的,不需附送变更证明,但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情况除外。4、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5、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申请时应提交其在现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6、申请书和委托书由代理机构提供。

公司注册不同的地区对创业公司的帮扶幅度也是不同的,不同种类的企业也会有不同的政策优惠,也有就是说公司地址是不是合乎公司注册的规定都是必须考虑到的难题,因而选择公司注册地址时必须要留意。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公司注册地址注意事项吧!

简单来讲随随便便上网上搜索一下注册公司,会出来许多結果,一些百度词条乃至详尽让你列举了注册公司的步骤,可是这种文字版的步骤终究全是比较简单的,正中间必须走的实际全过程、必须考虑到的难题、必须解决的关键点、必须递交的材料这些才会有大量难点等你!地址是注册公司要考虑到的一个关键难题,它事关企业的税收政策、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办理的现行政策这些。

公司法要求设立公司务必要有合理合法及合理不动产登记证的公司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地址及具体经营场所是不是相同,各地域有不同要求,要资询本地的政府机构。并且有的地区政府机构要求禁止应用虚报地址做为注册地址,有的地区规定有木有那麼严苛。提议创业人在注册公司时要弄清楚这种规定的主要内容,以防为自己产生多余的不便。

房本记述主要用途,假如为:工业生产、文化教育、医疗服务、别的(对外、宗教信仰、监管),可由承租人出示因有配套设施要求的表明。假如房子的整体规划准许原材料与2009年10月1日年获得,且房本记述主要用途为交通出行、仓储物流、商业服务、金融业、信息内容、科学研究、文化艺术、游戏娱乐、体育文化、办公室、综合性的,可立即申请办理登机申请注册。

房子坐落于乡村地域,且尚未获得房本的,可递交《乡村规划基本建设许可证书》或《临时性乡村规划基本建设许可证书》影印件并盖章公司章,也可递交乡镇政府出示的相对文档。居民楼最底层整体规划为商业行为的房子,不可从业餐饮经营、歌舞团游戏娱乐、出示互联网技术上外网服务项目等危害老百姓身心健康、环境污染的企业安全生产主题活动。

福州商标注册是企业进行品牌推广过程中重要的一步,商品(服务)的品牌化塑造对企业的发展有重要的推进作用。以多年的商标注册代办经验来看,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不强,认为商品(服务)应该在打造一定名气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然而商标经营的年份越久,其商业价值就越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及版权登记等为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重视知识产权,而商标是企业在经济市场背景下竞争于市场的重要武器。

接触的客户中,极少部分客户对商标的认知较广,但是大部分客户在刚接触商标时并不理解商标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因此对商标的重视程度普遍较低。现在就让小编为您解答注册商标的重要意义吧。商标注册的七大益处:

(1)商标是消费者辨认品牌的重要凭证。无论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对商标的第一印象非常重要,一旦客户选择再次消费时一般都会认准商标,没有商标的话别人想找你都难。

(2)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一旦成功注册商标,商标持有人就享有商标专用权,遇到商标侵权行为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商标。

(3)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赢得市场。商标是企业打造品牌的重点,而品牌建设是企业竞争市场的重要策略。

(4)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商标的价值有高低之分,一般情况下,商标经营使用的时间越长,其商业价值就越高。以多年以来代办商标注册的经验提醒您注重商标注册,重视商标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5)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6)商标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事项必须具备的条件。

(7)地方各级工商局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由此可见,商标对品牌推广及企业发展起到的关键性作用,我国企业及公民都应该提升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对商标注册的理解。商标注册是推广产品的第一步,小编提醒您还要注重商标续展,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商标续展申请,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一、案例

上述商标应用产品巴龙710于2009年推出,2013年被全球TD-LTE(4glte技术主要由中国运营商推广)联盟GTI评选为最佳LTE芯片,极大地促进了TD-LTE产业在中国的成熟和商用。使用巴龙710芯片的终端产品在100多个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因此,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决定通过审查进一步争取注册。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参考福州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看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参考商标注册人已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法律主体资格。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被引商标是新权利人继承的。因此,虽然引证商标仍然是有效商标,但商标专用权已经失去了权利基础,不应构成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因此,被告判决的事实依据发生了变化。法院根据新证据证明的事实,修正了判决结论。

之后,被告和法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华为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报价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证明报价商标注册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人资格,同时,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已依法有效转让,即使引文商标构成形式上的注册商标,由于其权利主体数年的缺失,不能形成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适宜成为他人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障碍。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再构成引证商标,根据判决后发生变化的事实,纠正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并无不当。

二、评论与分析

在我国商标注册实践中,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所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取得初步审查公告,驳回所申请的商标,在商标驳回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处理此类驳回复审案件的主要途径是,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会使消费者将其与被引用商标混淆。具体思路是:一是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指定用途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根据这一思路,本案申请的“巴龙”商标与被引用商标的文字部分“宝龙”只有一个字母的区别,构成了类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用途的“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与核准使用该参考商标的“热离子灯管”商品相同或者近似,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引文商标注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律主体资格,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被新权利主体继承。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标志。商标权的确立取决于权利主体的实际存在。《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其他组织的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是商标的主体(人)、客体(物)、标记(记录)的三位一体。这三个要素是不可或缺的。它们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商标。”

因此,本案中的引用商标虽然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商标,但由于注册人主体资格的丧失,由于三个商标要素的主体要素的缺失,已不再是完整的商标权。根据被引商标注册人被撤销的事实,本案认定被引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

显然,本案的办案思路更加注重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更好地回应了市场发展对有限商标资源的需求,节约了商标复审的行政和司法资源。商标的生命在于其使用,其使用所带来的商誉价值更值得关注和保护。在本案中,原告使用了大量的申请商标,需要尽快注册商标,而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商标也没有继承人,因此几乎不可能使用,也不再具有保护价值。在本案中,法院没有要求申请人启动撤销或者撤销被引用商标的程序,导致被引用商标权利的丧失,遂通过了该商标的申请。

与本案类似,也有一些案件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入手。如果商标注册人撤销商标,就失去了区分商标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不再构成障碍。在“ET和figure”商标案中,法院认为“相关公众通过商标来区分商品的来源。商标和商品与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有相应的关系。如果商标注册人不复存在,商标的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将丧失。因商标权利人缺席而丧失应有功能的商标,不得再作为在先商标妨碍商标注册申请。”

三、进一步思考

虽然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但引证商标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我国商标法体系中,对注册商标权利的丧失设定了撤销、无效和撤销制度。在被引用商标仍然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直接适用该商标的通行证,商标灭失制度不协调,如商标注销和撤销。

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适用。因此,有必要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入手,来应对上述问题。这项规定的核心是避免混淆。在处理原商标注册人公司注销后的商标注册问题时,还应考虑混淆的可能性。由于商标主体资格的消失和后继主体的缺位,使用的概率将非常低。后申请商标投入使用,不会与前申请商标同时上市,混淆的可能性低。这可以解决《商标法》第三十条中“混淆可能性”的问题,不与商标撤销、撤销等商标灭失制度直接冲突。在“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探路者广告公司法人资格消失后8年内,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继承该引标商标的专用权,故法院推定该引标商标连续多年未实际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不会与被引用商标的实际市场权利相冲突,也不会在受到普遍关注的情况下,让相关市场的普通消费者对这两个商标产生任何混淆或误解。”无独有偶,在“安娜”商标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参考商标一目前仍为注册商标,但由于其权利主体已被排除,已成为未使用的商标并主张权利。客观上不可能与申请商标在市场上共存。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因引用商标一而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引用商标不再构成商标申请权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不一定没有继承人”,相关自然人或者法人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可以完全继承商标。此外,还可以进行许可证备案或质押登记。也就是说,被引商标的注册人被撤销的,不能完全排除“混淆”的可能性,例如商标可能没有继承人,或者存在许可、质押等情形,案件证据不易查清。但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混淆的可能性”不在于“存在”或“没有”的绝对意义,而在于高低程度。通过公司注销期限等因素,仍能推断出混淆程度,从而判断案件。例如,在上述“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引用商标的注册人“自企业主体资格消失之日起8年内未继承被引用商标的专用权”,进而推定被引用商标未被实际上是连续多年使用的。在“巴龙”案中,法院审理时,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被撤销9年多。在此期间,被引商标的权利状况没有发生变化,表明该商标被接受或使用的可能性很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消失,更好的选择是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意图出发,从“混淆可能性”的角度进行处理。如果注册人的主体资格长期丧失,并且没有其他信息表明该商标已经被连续取得或者使用,可以认为该引用商标投入使用的可能性很低,而市场上引用商标与申请商标并存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较低,从而批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版权所有:福建仁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