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服务热线
17732605906

福建仁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作者:福建仁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25 08:07:04

近日,工商总局商标局下发了《关于使用商标网上查询系统的说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收到部分网友留言,反映在访问商标网上查询系统时,出现无法正常访问的情况。就问题清关进行了说明。商标是企业获得保证的标志,申请人在申请福州商标注册时大多都比较关心商标注册要用多长时间,下面小编就来为您介绍下商标注册要多久时间,商标注册时间流程。

一、商标注册时间流程

1、查询:查询所要注册商标中包含的中文和英文及图形,这个过程几分钟就可以完成。有免费商标查询工具或者通过相关的服务人员进行查询两种。

2、在国家商标局查询商标档案(1个工作日)

3、整理商标图样、制作申请商标报件。(1个工作日)

4、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取得受理。(30个工作日)

5、一个月左右送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受理号码文件。

6、在申请受理后6-8个月后,商标局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6-8个月)。

7、通过实质审查,即申请8个月左右,商标局发布初审公告并寄送申请人。

8、公告之日后,核准商标注册,颁发正式《商标注册证》。

9、注册全部时间约为11-12个月左右。

10、商标自提出申请后即可正确使用(使用时不要打注册标记R)。

二、注册一个商标要多久时间?商标注册一路通畅的话,时间段是这样的:

1、9个月后商标进入初审公告期,初审后有3个月的异议期,异议期间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那么商标就可顺利注册,后续商标局会发放商标注册证,此时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商标右上角打R,表示已注册商标。

2、商标注册期间没有被驳回,没有被异议,所需时间大概需要1年左右的时间。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利益,维护“诚信”的商业道德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探讨未注册商标产生的原因。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撤销权”和“使用权”制度之所以在目前屡禁不止,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除了未注册商标使用者的经济投机行为外,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以往商标立法和相关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不合理规定。

我国新《商标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未注册商标使用者撤销权制度的效率与公平相结合,不再坚持“先申请原则”的限制,保护了商标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非驰名注册商标使用人五年以上未提出撤销使用申请的,而非驰名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因侵犯商标权五年后被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我国新《商标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借鉴专利法中的先用权制度。本法的精神在于妥善平衡专利申请人使用人的利益,保护其他发明创造人和设计人的利益。

商标法领域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事实上,英国、日本等国家都有“优先使用权”制度来保护未注册商标。例如,英国《知识产权法》规定,商标的使用人必须在福州商标注册后5年内撤回商标。在此期间以后,商标成为不争的商标。但是,在先用户可以继续使用其商标,只要带有其商标的商品保持不变。我国商标法还应建立前置使用权制度,与上述撤销权制度相配套。

因为,虽然撤销权制度可以申请撤销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但其权益并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由于注册人的商标在撤销期满后有权以侵权为由对未注册人使用,建议我国《商标法》规定,五年期满后,商标使用人不请求撤销注册商标的,可以继续使用,但限于原使用范围,只能扩展到原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权制度只能保护未注册商标的现有地位,不能将其扩展到类似商标和类似商品和服务,也不能延伸到其他使用领域。这样,既鼓励了商标注册,又保护了用户的使用权。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产源识别,即让消费者能够区分商品的提供者。因此,只有具有可识别性的标志才能获准注册为商标。然而,在认定相关标志的可注册性的过程中,必须确定其判断主体。为此,我国商标法创设了一个相关公众的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可见,相关公众是我国商标法拟制的主体,审查员和法官在就显著性、近似商标、类似商品等问题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须站在相关公众的立场,基于拟制的相关公众的认识作出判断。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这些标志中,外文商标可注册性的判定存在一定的疑难。在ZENPEP商标驳回复审案中,某公司在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ZENPEP商标(下称申请商标)。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认为,申请商标中的ZEN一词意为禅宗,系常用佛教用语,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法院经审理则认为,申请商标ZENPEP本身不是英文单词,没有固定含义,属于臆造词,我国相关公众在看到该商标时,不会刻意地将其拆解为ZEN和PEP,并意识到ZEN具有禅和禅宗的意思。对外文商标的有关认定,要基于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进行,机械地将ZENPEP拆解为ZEN和PEP,并认为ZEN具有禅和禅宗的意思,从而认定申请商标具有不良影响,是不恰当的。

考虑到商标权的地域性,在进行福州商标注册审查的过程中,其必须基于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作出判断。一般来说,对于外文申请商标,在判断其可注册性的时候,应该考虑中国相关公众对该词语的一般认知和了解能力进行判断。尤其是对于一些臆造、生僻词语,不能机械地以相关词典中显示的词义取代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

因此,在审查外文商标的可注册性时,必须考虑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和认知习惯,对其含义作出符合中国相关公众实际的判定,并在此基础上适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商标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侵犯:

(1)若某商标已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进行了福州商标注册,如该商标是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使用的,则该项使用不属侵犯另一注册商标。

(2)以下使用只要是按照在工业或商业事宜中的诚实做法做出,则不属侵犯注册商标─(a)任何人使用他自己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或其业务地点的名称;(b)任何人使用他的业务的前任人的姓名或名称或他的前任人的业务地点的名称;(c)使用标志以指明货品或服务的种类、质素、数量、原定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货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货品或服务的其他特性;(d)因有需要显示某货品或服务的原定用途(例如作为附件或零件之用)而使用该商标。

(3)凡任何人在于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使用任何未经商标注册的商标或其他标志,而该人或其先前的所有权持有人在下述日期(两者中以较早者为准)之前的某日起已在持续如此使用该未经商标注册的商标或其他标志─(a)某注册商标在首次使用的日期;及(b)该注册商标在的注册日期,则该项使用不属侵犯该注册商标。


 

版权所有:福建仁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