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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商标注册查询注意事项

作者:福建仁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25 08:05:45

方法1、去商标局网站,根据自己的福州商标注册号进行查询。

方法2、去商标局办理窗口查询,一般出示商标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商标转让,续展,等进度查询,还需要提供商标注册号,或者是申请号,其实去窗口查询跟在商标局网站商查询结果是一样的。

方法3、给商标局发查询函,主要是将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或商标规费缴纳收据以及商标图样,随信函一起提交。在信函当中务必写明查询的项目、申请人姓名及通信地址并且加盖公章。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话还要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果商标要变更、续展或者转让等手续查询,要写明商标注册号和申请号。商标局查出结果之后会及时告知。

其实三种结果都是一样的,都无法避免商标注册数据的盲期,国家已经加强了知识产权的审批速度,相信以后数据盲期的时间也会缩短。

商标注册查询注意事项

1.上面小编说了三种查商标进度的方法,都需要提交商标局下发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如果通知书丢失,大家就必须要提交商标规费缴纳收据的复印件。

2.商标申请人在其商标注册申请或变更、续展、转让及补证等申请提交之后,若按照要求进行过补正或修正,或出现过其他的情况,请一并注明以方便查询。

商标法第第四十九条规定福州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企业经营过程中,偶尔会有变更注册地址或者变更公司名称的情况出现,这个时候,一定要及时到商标局或者找到你的商标代理公司做商标信息的变更。否则自己多年经营品牌的辛苦付出可能会付之东流,商标会成为他人的囊中之物,对于企业的损失是极大的。那么为什么不及时做商标变更会让企业丢掉苦心经营的商标呢?

1、不能续展大家都知道,商标每十年一续展,续展的时候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材料,商标局会对商标信息进行核对,发现商标名称或者地址没有进行变更,商标信息与企业新的营业执照信息不一致,续展申请会被驳回。需要变更商标信息后才可进行续展,而商标变更一般需要57个月,这段时间如果商标过期,再想重新注册,有可能已经有人提前申请了,辛辛苦苦经营起来的品牌只能拱手相让。

2、被撤销最近商标撤三慢慢进入了很多商标注册人的视野,有些企业可能经历过这样的事情,我的商标用的好好的,什么消息都没有收到,就被撤销了!这是怎么回事?商标局在收到任何人提出该商标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后,会向商标注册人寄出通知书,通知书收件地址就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地址,若企业办公地址已变更,商标信息却没有变,就可能无法收到通知书。

在举证期限,商标注册人无法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商标局会100%撤销该商标。综上所述,如果企业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一定要及时变更商标的注册信息。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商标变更是要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所有商标一同变更。

品牌注册在推广您的品牌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品牌的发展必须从福州商标注册申请开始。你为什么这么说?由于商标注册是公司开展业务和树立品牌的重要条件,公司现在意识到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为了未来的发展,公司全部争夺品牌注册。如何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今天,公司的小编知识产权与您分享这个问题。如何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首先,公司必须具有商标保护意识。许多公司在成长后都有潜在的注册商标知识,导致不知道从哪里开始,在找到注册商标的方式后,他们希望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其他人注册,他们他们发现自己陷入了尴尬境地。出来的品牌实际上是由他人注册的,因此公司必须具备商标知识。

其次,我们需要更多地了解商标注册的流程和方法。总之,注册商标的条件是什么?应该做些什么准备?在这些准备工作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特别是当品牌进入第一步时,品牌是否可用?这是一个决定一般情况的问题。

最后,选择最适合公司注册的品牌。目前,市场上有很多相似的品牌:顾客不知道谁是真品,谁是真正的“六个坚果”,所以我们必须避免相似之处,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在商标申请时,企业必须知道申请并不困难,最后认为商标相似或类似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我想与您分享一些提高商标申请采用率的具体方法:

1.卡通形象设计。卡通图像显然是一种设计方案,不受普通图形元素的干扰,大大提高了注册审批率。因为在这样的原始应用中几乎没有类似的可能性,批准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2.中文,英文和图片分别发送商标注册。您为什么要单独申请商标注册?原因是:

(1)您可以降低注册风险(如果同时应用三个元素,只要一个元素与其他先前应用的商标相似,它将被拒绝。否则,如果其中一个单独的注册失败,则另外两个将通过)。

(2)注册后更灵活(单独注册不仅可以单独使用,还可以标记注册,将来会更灵活)。

(3)加强保护(单独提出请求后,三方是独立且重大的,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就很容易为权利辩护)。

(4)简化审查(具有更多要素的商标局审查时间较长,选择单独登记并构成一个独特的要素,这将节省商标审查的时间)。

3.寻找专业和知名的商标注册设计平台

为保证商标注册的审批率,最好选择专业知名的品牌设计平台。由于该平台的整体体验不足,大多数品牌设计为伪原创。

为保证商标注册的审批率,尽量选择卡通形象设计;中文,英文和图形请求单独注册;寻找专业和知名的平台设计。以上是与您分享如何降低商标注册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综上所述,如果公司希望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按照之前小编所述的操作,申请审批率可以大大提高,这也大大提高了业务效率,并致力于独特的采用。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福州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a、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b、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c、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d、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抗辩意指在商标权人指控被告侵犯其商标权的案件中,被告的行为表面上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被告以其使用构成非商标性使用、在先使用等为由抗辩其行为构成正当使用而不是侵权行为。按照商标侵权基本理论,使用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典型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非商标性使用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

传统上的合理使用抗辩如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并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因而,其并不是侵权抗辩。所谓侵权抗辩,是指其行为本身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法律基于各种理由认为其行为可以免于侵权认定。商标法真正意义上的抗辩是在先使用权、权利穷竭的抗辩。但为了论述的方便以及照顾传统的分类方法,小编仍将合理使用等纳入商标侵权抗辩。商标侵权抗辩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中。

该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侵权行为应以在商业标识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条件,被诉侵权人为描述或者说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而善意合理地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正当使用。判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使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相关历史因素;同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对使用行为做出必要和适当的限制。就正当使用而言,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志的行为的条件应当从使用出于善意、非商标意义的使用、为了说明或者描述有关商品而使用这三个方面把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使用出于善意;(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

满足上述要件的下列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1)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3)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4)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5)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6)其他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他人将该商标文字在已通用化的范围内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且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的,应当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的先用权制度。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规定在先使用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对于在先使用的商标,如果因为他人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而阻断其使用,势必给在先使用者造成损失,在先使用者并没有过错,这样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属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诉侵权的在先商标使用人以此为正当使用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予以支持。这是相关法律政策首次确认先用权的合法性。新修订的《商标法》正式确立了先用权的合法性。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先用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已经在先使用;

二是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在先使用应当先于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不应仅早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在先使用,还应早于商标注册人的首次商业使用时间;

三是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四是在先使用的商标必须具有的一定影响;五是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值得注意的是,先用权的享有者一般都有权对通过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商标的行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但如果其不愿意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或者申请无效。宣告已过时限,抑或是他人的注册手段不是非不正当抢注行为,这时其可以先用权进行抗辩。

另外,中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权利穷竭问题。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基本都承认权利穷竭的合法性。与权利穷竭密切相关的是平行进口问题。国内法院在处理平行进口问题上的态度不太一致,有法院认为平行进口行为具有合法性,而有的法院坚持合理性考虑,要求考虑平行进口行为是否会对商标权人的商誉带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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