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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有效的保护商标的品牌价值?

作者:福建仁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04 08:48:33

品牌价值是品牌管理要素中最为核心的部分,也是品牌区别于同类竞争品牌的重要标志。企业如果想很好的保护品牌价值,在注册商标时就要格外注意。那么怎样有效的保护商标的品牌价值呢?

1、跨类别注册比如您是做餐饮行业的商标,就会涉及很多近似类别注册。通过跨类别进行注册,这样就不会在其它相关的类别出现同名的品牌,品牌在进行延伸时也不会出现法律上的麻烦。

2、跨行业注册还是以一个餐饮行业的品牌,来说明。1)涉及“互联网”行业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任何一个行业都可能涉及互联网,那么你的品牌就必须要在互联网行业进行福建商标注册。2)涉及“运输”行业餐饮食品,你需要送给客户。或者提供的食物半成品,你需要送给饭店,那么这时候就会涉及到39类的运输、包装、冷藏等等。

3、近似注册对于你的商标名称容易形成相近似的,也要考虑注册。

4、跨国注册商标保护是有区域性的,商标想要在那个国家或地区得到保护,你就必须去该国家和地区进行注册商标。商标跨国注册有两条渠道:对于《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企业或个人到该协定缔约国进行商标注册,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到非《马德里协定》缔约国进行商标注册,一般采用"逐一国家注册"的方式,必须对第一个国家逐一进行注册。5、副品牌注册一个企业的可能有多个品牌,即一个主品牌、若干个副品牌。对于实施了副品牌战略的企业,有必要对各副品牌名称进行注册。

6、包装风格保护对独特的产品包装风格,要申请专利保护。品牌发展初期,更多的是需要怎么保护自己,而且要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产品直接展现给大众的外包装一定要报外观专利,这是最容易被模仿的。产品的结构容易通过简易改变而侵权的,要通过文字性的描述来进行保护,如申请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涉及到产品的组份,工艺方法等,需要通过发明专利来保护。

7、形象注册形象物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使用,如海尔的海尔兄弟、QQ的小企鹅、麦当劳叔叔、肯德基上校等等,这些形象的使用成为品牌识别的标志之一,对其进行注册保护,可以维护品牌识别的完整性。

8、其他图形注册还有一些品牌为了更好的进行识别,会设计一些新颖的辅助标识,这也是品牌注册工作的一部分。

商标转让的相关事项有哪些?目前,我国企业的品牌意识不断增强,福建商标注册申请量已经连续14年位居世界第一。然而庞大的商标申请量的背后,却有大量的商标被闲置,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在此情形下商标转让的活动逐渐兴起,有效地盘活了闲置商标资源。但是对于平时跟商标打交道不多的企业来说,很容易掉进商标转让的法律陷阱中,商标转让的买卖法律常识也是企业必学的技能之一!今天,注册公司小编就为大家分享一下商标转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一、什么是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二、转让商标的注意事项《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1、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转让人应当将注册商标的类似商品以及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给对方;

4、对混淆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并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5、商标转让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三、商标转让所需的材料:

1、商标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

3、商标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

4、商标注册证书/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协议一份;

6、转让协议公证书或转让申请公证书原件。

四、商标转让的时间以及流程商标转让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6个月左右;它的流程如下:(1)申请(2)受理(3)审查(4)公告(5)核发转让证明。

五、商标转让的特殊性和法律风险:

1、转让人必须是该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的权利所有人,他人以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冒充所有人转让商标的行为不具有效力。

2、转让两人以上的共有商标时,必须经过所有权利人确认同意后才能转让。

3、商标受让人必须具备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具有经营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注册公司小编提醒你受让人是自然人的,则必须是拥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并且被转让商标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范围内。

专利复审,对每一个专利发明人来讲,可能都碰到过,下面就跟大家一起聊聊专利复审有哪些应该注意的地方。

(1)复审请求书未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2)复审请求书中,请求人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时或者合法变更后的内容不一致;

(3)请求人申请专利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复审请求书中没有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或者填写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与专利申请时或者经合法变更后的内容不一致;

(4)请求人在复审程序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但未提交委托书或者委托书未写明委托权限;

(5)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但未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6)复审请求书附件清单与提交的附件不一致;

(7)复审请求书没有请求人的签章(包括不是全部请求人的签章),或者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没有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我国司法解释对于类似商品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界定:⑴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⑵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⑶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如汽车与汽车修理厂。

从上述规定可知,在商品和服务的类似判定中,存在两条规则:一种是客观规则,这种规则仅适用于商品与商品之间或服务与服务之间的比较。即如果被比较的商品或服务在某些方面相同,则构成类似。另一条规则是以混淆为判别依据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规则。即在某些情况下,商品或服务之间不存在那些客观的比对条件,但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可能存在特定的联系,两者也构成类似。如当某汽车修理厂挂上大众的商标时,相关公众有理由认为该汽车厂的维修服务与大众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因而认为在此处维修大众车比别处更有技术支持的优势。

这种比较规则不仅适用于商品与商品之间、服务与服务之间的比较,也适用于商品与服务之间的比较。福建商标注册在适用客观规则时,仅需要对比较对象的各方面进行对比,相同则构成类似。至于商品或服务(以下均统称为商品)所使用的商标之驰名度则不予考虑。客观标准存在的目的在于树立一个统一的规则,这种规则不应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否则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如果必须结合商标的知名度来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则完全可能出现下列结果:同样的两个商品和一个普通商标联用时不类似,和一个著名商标联用时却可能被认为类似。这样离开商标谈论商品客观上是否类似实际已失去意义。

当然,即使是客观标准,其内容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而且对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的具体内容也将因具体案件不同而有变化,应当与具体的商品相结合进行判断。如普通摩托车与经济轿车之间的比较,同摩托车与货车之间的比较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普通摩托车与经济轿车均是一种代步工具,他们的销售对象均是有代步需求的消费者;其生产部门和销售渠道也基本相同,因此构成类似商品。

但高档摩托车与普通轿车之间的比较又有所不同,如哈利摩托车的价格远高于经济适用型轿车,两者的消费定位完全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同为车辆的卡车的使用价值不在于代步,而在于运输,因此从客观标准上说卡车与摩托车并不必然构成类似商品;但顶级摩托车与在相同消费人群中流行的高档轿车的类似比较,就没有这么简单和直接了。这需要结合一些其他因素来综合考虑。混淆或联想规则。在这个规则之下,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并不特别重要,但我们也不能完全脱离这些因素考察商品的类似问题。

如当我们看见某台自行车上标有梦特娇商标时,我们很自然地会将它与用于衬衫上的梦特娇商标联系起来,能否认为衬衫与自行车构成类似商品?即使再马虎的消费者、用再不经意的注意力也不会认为衬衫厂生产自行车,显然二者风马牛马不相及。此时,相关公众产生的这种联系,是因梦特娇商标的驰名而引起的,这是驰名商标保护的范畴,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上例中所称的顶级摩托车与高档轿车的比较,除了要考虑产品本身的因素外,更重要的还要考察这个特定消费人群的消费习惯、在购买商品时所关注的因素(价格、服务、质量或仅仅只关心品牌)。一般而言,特定联系应当指一种现实的、实质的联系,而非联想中的联系。如汽车与汽修业务之间存在着产品与服务的联系;而普通摩托车与经济适用轿车之间存在着共同之处:均由发动机驱动,且发动机的品质决定了车辆的基本性能;但对梦特娇衬衫与自行车之间的联系,则仅仅基于前者的知名度而产生,并无实质上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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