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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商标注册介绍不注册商标就使用具体有哪些危害

作者:福建仁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08:16:52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但是,如果不注册商标,一旦被别人抢注,你就不能再使用此商标了。

福州商标注册介绍不注册商标就使用具体有以下几点危害:

1、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注册商标才享有商标专用权,你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就不享有独占权,别人也可以使用。这样商标表明商品来源作用就相对减弱,进而商标代表商品质量和信誉的作用大打折扣。

2、不能成为无形资产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形成工业产权,因此也不能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

3、商标易被抢注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专用权的原始取得只有通过商标注册取得,而申请商标注册,又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他人抢先注册,该商标最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该商标。

4、侵犯他人权利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侵权行为。只要是侵权,不管你的本意如何,就会受到处罚,就要赔偿经济损失,就会影响到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另外关于商标注册的优势作用:

1、市场中的通行证商标是企业品牌文化的精髓,而企业的品牌形象的建立是企业为之奋斗的核心。在相关的国家或者地区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才能进驻该国家和地区各大型卖场、超市。企业在产品或服务推出市场产生一定影响后,才进行商标注册,往往会出现该商标已经被他人抢先注册而导致商标使用人无法注册的情形。及时注册是避免损失的重要一步。

2、消费者眼中的识别码商品在市场上接受社会检验和监督,参予竞争,这种市场竞争是商品品种、质量、价格等多种性能指标的竞争,而这些信息则是通过商标这一桥梁传递给消费者的。利用商标宣传商品、服务,言简意赅、醒目突出、便于记忆,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以吸引诱发其从速购买的欲望,从而达到创名牌、扩大销路的效果。

3、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企业在产品或服务推出市场产生一定影响后,才进行商标注册,往往会出现该商标已经被他人抢先注册而导致商标使用人无法注册的情形。因此及时注册商标是避免损失的重要一步。

在万众创新、全民创业的新时代背景下,更多的中国有为人士走向创业之路,创客们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成千上万个初创企业应运而生。相对于成熟企业来讲,初创企业因缺乏各种资源,在实际运营中抗风险能力很低,面临着更多不确定性。要想超越传统行业企业,获得长远发展,初创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很多初创企业认为等自己产品进入市场、在市场站稳脚跟后再进行相关商标注册申请,殊不知为时已晚。因为他们的商标很可能因在市场上的公开而被他人抢注,他们在产品研发初期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因为对商标注册保护意识的薄弱而付诸东流。所以,初创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更要有商标注册与保护的意识。其实,一家初创企业的核心就是好的创意和技术方案,而最好的保护方式,就是及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开展企业商标注册规划布局。

在成立之初,初创企业应该积极做好注册商标的申请工作,出于稳妥的考虑,在产品定名后,就应该率先申请文字商标,待最终产品成型后,再申请图文商标保护为后期企业产品进入市场做好品牌保障,同时也可以避免自身商标侵权,保证企业健康运营。在具体做法上,创业者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必贪多,而应该定好方向选好类别,在日后的经营中再逐步加以完善。

实际上,初创企业在融资评估过程中,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度也是投资人关心的重要方面。好的创意优质产品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初创企业能够获得投资者关注与信赖的关键,也是初创企业获得长远发展的重要筹码。此外,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初创企业会产生很多独创性的成果,企业应当尽快地确立自己对这些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建立了相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制度,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内功的修炼。俗话说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初创企业在进行商标规划布局及商标注册申请时,最好是委托专门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相关商标注册事宜。

提及大型综合超市“欧尚(Auchan)”,很多人并不陌生。鲜为人知的是,围绕着“欧尚”二字,法国欧尚控股(下称欧尚控股)与山东省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财源事务所)在华展开了一场商标纷争。   

历时6年多,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近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财源事务所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第9611054号“欧尚”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财源事务所于2003年11月10日登记成立,系一家商标代理机构,经营范围为商标代理。   

2011年6月17日,财源事务所向商标局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2012年5月20日,商标局对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在诉争商标的法定异议期内,欧尚控股的前身欧尚集团于2012年8月20日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欧尚”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财源事务所系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且侵犯了其对“欧尚”享有的在先商标权。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异议裁定,认为欧尚集团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欧尚集团不服商标局所作裁定,于同年11月15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5年1月30日,商评委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财源事务所系为商标代理机构,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超出了其商标代理服务范围,违反了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即“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诉争商标应不予注册。  

鉴于已经依据上述规定认定诉争商标应不予注册,商评委遂不再对诉争商标是否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其他规定进行评述。综上,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财源事务所不服商评委所作复审裁定,随后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我国现行商标法虽然增加了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但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该项规定对诉争商标并无约束力。   

同时,财源事务所称诉争商标系其依法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与欧尚控股在先注册的“欧尚”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并无关联,而且诉争商标经大量使用,已获得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广泛认可。 

综上,财源事务所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所作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针对诉争商标是否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财源事务所的营业执照载明其经营范围为商标代理,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代理机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受到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限制。  

该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显然不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所指商标代理服务范畴,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财源事务所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财源事务所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3月3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就驳回行政纠纷的“ FERRERO ROCHER and Picture”商标(简称有争议商标)商标注册申请开庭审理。经过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有争议的商标总体上是商品通用包装的七个侧面。 作为用于指定产品的商标,消费者很难将其识别为商标。

构成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所述的情况后,决定驳回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费列罗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1)仅该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3)其他人缺乏特色。 如果前款所列标志通过使用已具有鲜明的特征并且易于识别,则可以将其注册为商标。原告费雷罗(Ferrero)辩称,商标内独特的三维形状,色彩组合设计,中英文组合以及金色巧克力球使商标本身具有独特性,并被指定用于30类巧克力等商品,并且 不是行业的一般包装三维形状可以区分商品来源。 

同时,有争议商标中包含的英语,图像部分和内部巧克力球包装都已注册为商标,因此整个有争议商标具有鲜明的特色费雷罗认为,作为世界知名的巧克力制造商,其在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度非常高。 原告经过长期和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增强了有争议的商标的知名度,可以增强其独特性,并可以在区分商品来源方面发挥作用。 “ Ferero”,“ FERRERO”,“ FERRERO ROCHER”等商标的普及受到商标局,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行政司法机关的认可,并且 中国驰名商标。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则答辩认为,诉争商标七面视图整体看,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品包装,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了解,费列罗金色巧克力球本身的包装已经注册为立体商标。现在,费列罗公司还想要把装巧克力的透明包装壳注册成立体商标。这样的立体商标“套装”还是比较少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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